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242号
原告:成都蜀水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彭镇燃灯社区三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四路9号2-3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蜀水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成都蜀水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蜀水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蜀水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成都蜀水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