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武侯民初字第2198号
原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沈萍,四川华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理邦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成都理邦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元,本院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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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苟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