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2执687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宏业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白兰英。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成都宏业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宏业建筑工程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12民初52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45364.63元。
本案执行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但因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发布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令。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成都宏业建筑工程公司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宏业建筑工程公司145364.6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伍 强
审判员 姚明亮
审判员 杨 兵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谢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