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603执3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洞子口乡踏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4697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孝感镇联合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29834579U(4-4)。 法定代表人:向前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川0603民初31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执行标的为7645510元,申请人至今未受偿金额本金76455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证券、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德阳国农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应收债权。该债权尚在审计过程中,故尚未达到支付条件。申请人目前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已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并对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亦同意终本。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故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罗 虎 审判员  黄 渝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覃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