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众兴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新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全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川1825民初331号
原告成都众兴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新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镭鸣、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春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及资金占用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因双方对欠款及利息的支付期限不能达成协议,致本案调解无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另查明,原告起诉主张的欠款金额已包含工程质保金。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由被告四川新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众兴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欠款7,995,762.36元,并从2019年11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款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85元,由被告四川新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军
书记员 杨妤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