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71执恢19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新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中成和益置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对成都中成和益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金泉街道办事处土桥社区8组、涧漕河社区1组(产权证号:成国用(2014)第292号)宗地及上述土地上修建房产项目中全部为预售备案登记房产进行了查封,并且在现场予以了公告。
此外,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同时对各被执行人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未实现网络查控的财产以及各被执行人生活居住、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进行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本案被执行人采取网络查控、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已通过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其表示认可法院执行过程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各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岩
审判员 夏 清
审判员 陈 晓
书记员 徐铭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