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羊区永合建筑架料租赁站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70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璞,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羊区永合建筑架料租赁站,经营场所:成都市青羊区文家街道董家坝社区三组。

经营者:高富祥,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泽金,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四川新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3号7层709、710号。

法定代表人:彭伯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芸芸,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羊区永合建筑架料租赁站,原审第三人四川新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15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128元,减半收取14064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夏小璐

审 判 员 张艳秋

审 判 员 滕 洁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英

书 记 员 贺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