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4执保269号
申请人:成都市汇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花都大道789号2栋1单元2层2号。
法定代表人:夏宗兴,该公司总经理。
担保人:成都市新嘉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花都大道789号2栋1单元3层3号。
法定代表人:夏宗伦,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市汇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景悦商贸有限公司、张之祥、成都西南电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川0114执保540-1号民事裁定书,对担保人成都市新嘉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予以了查封。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市汇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成都市新嘉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新都区花都大道789号10栋2层1号(档案保管号:权0175273)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洪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文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