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汇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汇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新嘉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4财保93号
申请人:成都市汇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花都大道789号2栋1单元2层2号。
法定代表人:夏宗兴,该公司总经理。
担保人:成都市新嘉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花都大道789号2栋1单元3层3号。
法定代表人:夏宗伦,职务不详。
申请人成都市汇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景悦商贸有限公司、张之祥、成都西南电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川0114执保54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成都市新嘉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新都区花都大道789号房屋。2020年5月13日,申请人成都市汇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担保人以上房屋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担保人成都市新嘉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新都区花都大道789号房屋的查封。
审判员 杨 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