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14执保540号
申请人成都市汇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花都大道789号2栋1单元2层2号,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34797098J。
法定代表人夏宗兴。
委托代理人刘尹,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成都景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新园路14号。社会信用代码51012500031829。
被申请人张之祥,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申请人成都西南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文庙街,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2025908627。
法定代表人邓耀。
申请人成都市汇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景悦商贸有限公司、张之祥、成都西南电工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在2000万元的限额内,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股权、在售房屋予以查封、冻结,并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市汇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成都景悦商贸有限公司在成都农商银行新都天元支行、大丰支行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成都景悦商贸有限公司在成都润禾置业有限公司20%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二年。
三、冻结成都西南电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支行、新繁支行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四、查封成都西南电工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东湖郡”项目的可售房屋29套(详见查封房屋清单,附后)。具体查封套数以房管局实际核查数量为准。查封期限三年。
审判员 胡先彬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何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