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汇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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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14财保53号 申请人成都市汇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花都大道**********。 被申请人成都景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新园路**div>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1月14日,住址成都市新都区。 被申请人成都西南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文庙街iv> 申请人成都市汇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景悦商贸有限公司、***、成都西南电工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2016)川0114执保54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保全担保。2018年7月24日,申请人成都市汇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方债权债务已结清,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成都景悦商贸有限公司在成都市润禾置业有限公司20%股权的保全措施。 解除成都西南电工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东湖郡”项目的房屋:5栋1**2层2号、5栋2**18层2号、5栋2**17层2号、5栋2**12层4号、3栋1层6号、3栋1层10号、3栋1层1号、3栋1层3号、3栋1层4号、3栋1层16号,以上共计10套房屋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