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4执保448号
申请人:成都市汇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花都大道789号2栋1单元2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34797098J。
被申请人:成都景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新园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690928497L。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1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申请人:成都西南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文庙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2025908627。
申请人成都市汇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景悦商贸有限公司、***、成都西南电工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2016)川0114执保54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保全担保。2018年7月24日,申请人成都市汇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方债权债务已结清,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市汇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景悦商贸有限公司在成都市润禾置业有限公司20%的股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西南电工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东湖郡”项目的房屋:5栋1单元2层2号、5栋2单元18层2号、5栋2单元17层2号、5栋2单元12层4号;商业3栋1层6号、3栋1层10号、3栋1层1号、3栋1层3号、3栋1层4号、3栋1层16号,以上房屋共计10套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