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汇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金典金属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汇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4民初3953号
原告:成都金典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汇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花都大道***号*栋*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宗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成都金典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汇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原告成都金典金属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金典金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赵乐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