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汇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盛世大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汇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4民初8700号
原告:四川盛世大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1666号D2栋5层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成都市汇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花都大道789号2栋1单元2层2号。
法定代表人:*宗兴,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盛世大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汇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盛世大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951元,也未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盛世大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侯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