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矗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矗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鑫熠生态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244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矗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新华街西段255号。

法定代表人:张友政。

被执行人:***熠生态园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168号2楼。

法定代表人:易德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成民初字第1442号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四川矗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熠生态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措施,对工商总局、证券、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及互联网银行进行了查询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20)川01执2442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熠生态园林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郫都区××镇××路××号川(2017)郫都区不动产权第0××1号、郫国用(2016)字第6××5号土地。查封被执行人***熠生态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郫都区××镇××路××号××房产(详见清单)。上述查封已被公安查封,现为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已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标的为2932784.02元。本案尚未实现债权金额与执行标的金额相同。

本院认为,经网络查控、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三)项“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之规定,依法应当终结对被执行人***熠生态园林开发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 方

审判员 杨承庚

审判员 黄 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浩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