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川1923民初339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矗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和反诉原告四川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反诉被告四川矗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支付房屋维修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矗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反诉原告四川明悦房地产开发公司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活动中,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四川矗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反诉原告四川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四川矗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予反诉原告四川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四川矗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反诉受理费1498元,依法减半收取749元,由反诉原告四川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冉 毅
人民陪审员 毛明蓉
人民陪审员 王心会
书 记 员 罗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