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矗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能、***、**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02执恢1061号

申请执行人:**能,男,生于1968年1月14日,汉族,住平昌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1年12月3日,汉族,住平昌县。

被执行人:**,女,生于1972年10月5日,汉族,住郫都区。

被执行人:四川矗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友政,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鑫龙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攀龙,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能与被执行人***、**、四川矗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鑫龙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川巴江南证字第4322号公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巴中市江南公证处作出的(2014)川巴江南证字第4322号公证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扈 拯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