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矗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四川矗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02执恢3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

负责人:刘刚,该分行负责人。

被执行人:四川矗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友政,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友政,男,生于1950年,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执行人:张仕恩,男,生于1973年,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执行人:***,女,生于1949年,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执行人:张嵋,男,生于1975年,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执行人:张银川,男,生于1953年,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执行人:杜军利,男,生于1969年,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执行人:孙瑾,女,生于1972年,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被执行人:张振华,男,生于1966年,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被执行人:胡永红,女,生于1966年,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矗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张友政、张仕恩、***、张嵋、张银川、杜军利、孙瑾、张振华、胡永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902民初154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仕恩、孙瑾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住房一套进行公开拍卖。因执行期限届满,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902民初36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魏 铭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