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23民初3068号
原告:***,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告:四川矗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同州街道新华街西段2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3MA62D55A84。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四川矗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2022年10月1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活动中,原告有权处分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冉 毅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