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矗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矗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3539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24执527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住彭州市。 被执行人:四川矗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矗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24民初46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85181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帐户、车辆、工商、证券、不动产信息等进行查询。根据查询结果,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因冻结账户无银行存款,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19)川0124民初4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院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新华街分理处22×××18等多个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期限一年,2021年3月19日到期。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导致查封强制措施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书面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蒋 敏 二〇一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