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建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32民初635号 原告:合肥建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UGDCA9L。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XX区XX大道北、XX路XX公寓XX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性,1963年0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公民身份号码:34222XXXX3********。 第三人:淮北市德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XX房XX幢XX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3MA2TF0674Y。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六工程处。 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XX区XX路西侧、金江路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88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原告合肥建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六工程处、第三人淮北市德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02月2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基于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陕0632民初289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白 云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成 萌 书 记 员  梁 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