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32民初635号
原告:合肥建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UGDCA9L。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XX区XX大道北、XX路XX公寓XX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性,1963年0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公民身份号码:34222XXXX3********。
第三人:淮北市德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XX房XX幢XX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3MA2TF0674Y。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六工程处。
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XX区XX路西侧、金江路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88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原告合肥建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六工程处、第三人淮北市德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02月2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基于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陕0632民初289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白 云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成 萌
书 记 员 梁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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