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向绍兴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皖1302财保23号 申请人: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经济开发区新区石山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72553187X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圣(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西路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152340004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向绍兴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8406000元。申请人已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绍兴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邮寄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8406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预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