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淮北市恒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恒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皖1302财保9号 申请人:淮北市恒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烈山南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55783048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安徽义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程,安徽义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十三工程处,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东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62750289L。 负责人:***。 申请人淮北市恒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十三工程处在银行的存款550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宿州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十三工程处在银行的存款550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淮北市恒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预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