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903执2358号
申请执行人: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龙支行,住所地:遂宁市遂州中路712号。
被执行人:四川彬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遂州中路529号。
法定代表人:高云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云强,男,汉族,生于1963年2月26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青海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88号壹号西侧幢写字楼11层。
法定代表人:高云强。
关于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龙支行申请执行四川彬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高云强、青海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2018)川0903民初2762号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和房管局、车管所等机构查询,划拨了被执行人高云强109036.00元,查封了被执行人高云强名下车辆一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不明下落,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本院依法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对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晓凰
审判员 王 剑
审判员 李绍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龚 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