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青0102执5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宁中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寒,男,汉族,1987年11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强,男,汉族,1963年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
被执行人:四川彬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
法定代表人:**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西宁中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寒、***、四川彬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2民初1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寒、***、四川彬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西宁中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高寒、***、四川彬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费975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宁中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寒、***、四川彬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长期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高寒、***、四川彬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前给付20-30万元,于2019年2月5日前给付剩余所有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2民初1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常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