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鑫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遂宁市鑫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1执534号
申请执行人:遂宁市鑫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启明街21号3楼。
法定代表人:何念君,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成都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永安大道南二段29号。
法定代表人:卢建军,职务不详。
关于遂宁市鑫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民终125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给付7654213.69元及利息,并负担执行费65671.00元。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依法受理。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前述生效判决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在执行中已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号,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暂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案实现债权到位标的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及相应证据,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忠明
审判员  王**涛
审判员  何加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马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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