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鑫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佳家美地建材有限公司、遂宁市鑫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9092号
原告:成都佳家美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五块石商贸大道一段111号恒业国际2区1层1号。
法定代表人:刘小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宁市鑫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启明街21号3楼。
法定代表人:甘海燕。
原告成都佳家美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宁市鑫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0月6日立案,原告成都佳家美地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佳家美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