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1民初1921号
原告:***,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顺兰,四川兰上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曾珍,四川兰上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泉禅院,住所地:南充市南部县滨江办事处五面山村1组。
负责人:林静。
被告:遂宁市鑫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启明街21号3楼。
法定代表人:甘海燕。
被告:曾夏军,男,1960年6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原告***与被告灵泉禅院、遂宁市鑫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夏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1元,减半收取计108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敬俊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余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