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鑫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灵泉禅院、遂宁市鑫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1民初1921号

原告:***,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顺兰,四川兰上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曾珍,四川兰上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泉禅院,住所地:南充市南部县滨江办事处五面山村1组。

负责人:林静。

被告:遂宁市鑫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启明街21号3楼。

法定代表人:甘海燕。

被告:曾夏军,男,1960年6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原告***与被告灵泉禅院、遂宁市鑫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夏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1元,减半收取计108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敬俊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余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