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603民初2023号
原告:德阳市大兴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孝感镇红伏村12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伦,四川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黄河西路牡丹巷2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德阳市大兴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德阳市大兴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阳市大兴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市大兴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