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兴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与四川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603民初3438号
原告:四川兴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紫金山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4467936XG(1-1)。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黄河西路牡丹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44652642R。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兴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与被告四川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兴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兴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温怡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