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黄河西路牡丹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44652642R。
法定代表人:周建通,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吴勇,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街道灵龙路******。
法定代表人:唐宏,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四川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泰建筑公司)与被告成***投资有限公司(欣蓉投资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川06民初8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欣蓉投资公司向裕泰建筑公司按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支付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该调解书生效后,因欣蓉投资公司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裕泰建筑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本金及利息等7400余万元,本院经审查以(2017)川06执12号案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7)川06执1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欣蓉投资公司银行存款7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2017年7月3日,因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欣蓉投资公司享有第三人债权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被执行人欣蓉投资公司亦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作出(2017)川06执1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16)川06民初8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1月16日,申请执行人裕泰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经审查以(2018)川06执恢2号案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771.0677万元。2018年1月18日因申请执行标的771.0677万元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裕泰建筑公司亦向本院垫缴执行费66808元,本院作出(2018)川06执恢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案件的执行。2020年11月24日,申请执行人裕泰建筑公司以被执行人欣蓉公司在案外人崇州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应收款1000万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0万元,本院经审查以(2020)川06执恢41号案立案恢复执行。经执行,2020年10月29日,案外人崇州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将被执行人欣蓉投资公司享有的到期应收款1000万元主动交纳至本院。2020年12月8日,经申请执行人裕泰建筑公司申请,本院将该案款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裕泰建筑公司,并作出(2020)川06执恢4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案件执行。2021年1月5日,申请执行人裕泰建筑公司以被执行人欣荣投资公司在案外人崇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应收款已到支付期限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563400.00元。本院经审查以(2021)川06执恢1号案立案恢复执行。经执行,2021年1月8日,案外人崇州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将被执行人欣蓉投资公司享有的到期应收款9563400.00元主动交纳至本院后,经申请执行人裕泰建筑公司申请,本院将上述执行到位案款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裕泰建筑公司,诉讼费、执行费前期已结清,本案现己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川06执恢1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红兵
审判员 高 正
审判员 程 鹏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涪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