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阳市呈邦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6执9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黄河西河牡丹巷27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阳市呈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珠江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蒋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四川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川06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24520597.41元、保证金50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是被执行人开发的“呈邦.摩根时代”中的一部分在建工程。被执行人涉案较多,金额较大,并涉及众多个人。本案查封财产只是被执行人开发的、申请执行人承建的“呈邦.摩根时代”项目中的一部分在建工程,该项目中其它关联在建工程因多个案件被查封,现该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依职权通过总对总及传统查控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川06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红兵
审判员  程 鹏
审判员  高 正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涪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