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03财保42号
申请人:绵竹亮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新安镇鲁安村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570748125Q。
法定代表人:程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品健,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黄河西路牡丹巷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44652642R。
法定代表人:周建通。
申请人绵竹亮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0万元(账户:20×××14,开户行:长城华西银行德阳旌阳支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公司为申请人绵竹亮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绵竹亮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0万元(账户:20×××14,开户行:长城华西银行德阳旌阳支行)。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绵竹亮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徐萍丽
人民陪审员 覃安科
人民陪审员 唐诗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谭 琦
书 记 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