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庆华矿冶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青执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465264-2,住四川省德阳市区黄河西路牡丹巷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海庆华矿冶煤化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053933-4,住青海省海西州天峻县新源镇草原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庆华矿冶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青执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宋毅民
审判员卢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瑾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