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知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6执异2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成都知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镇同德街15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四川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黄河路牡丹巷2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欣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街道灵龙路398号2栋1单元4层71号。
法定代表人唐宏,董事长。
利害关系人成都知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乐公司)因本院执行四川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泰公司)申请执行成都欣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3月19日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成都知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称,知乐公司了解到,裕泰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欣蓉公司法定代表人私人关系要好且联系紧密。2016年7月4日,欣蓉公司伙同裕泰公司私下将成温邛快速通道崇州段C3、C5标段工程的5800万元全部应收款项办理了质押,导致知乐公司无法收回应收款。其后裕泰公司诉欣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川06民初82号]调解结案。欣蓉公司与裕泰公司通过虚假诉讼,蓄意逃避应对知乐公司承担的债务,严重损害了知乐公司合法权益。故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1.终止对(2017)川06执12号余下金额的执行;2.责令申请执行人返还已执行的9489323元;3.审查监督(2016)川06民初82号案。
本院查明,裕泰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起诉欣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川06民初82号《民事调解书》,该案调解结案,民事调解已生效。后裕泰公司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7年作出(2017)川06执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欣蓉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2017年7月3日,本院作出(2017)川06执1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对已冻结欣蓉公司在崇州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投资“成温邛快速通道崇州段工程项目”C3、C5标段的应收投资(收益)款4100万元,因该债权未到期,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裁定终结本院(2016)川06民初8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执行异议可分为行为异议和标的异议。执行行为异议指向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的执行措施,实施执行措施的方式、方法、期间、顺序等纯粹程序性的事项。本案知乐公司认为执行的民事案件系虚假诉讼而提出对尚未执行到位部分的执行申请人的债权终止执行,实质是对生效民事案进入执行进行阻却,并未明确前述执行行为异议指向的对象。而本案所涉的民事案件的执行,有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为依据,该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未经法定程序撤销前,知乐公司要求终止执行的申请不能成立。知乐公司还提出责令申请执行人返还已执行的9489323元及审查监督(2016)川06民初82号案的申请,该申请显然不属执行异议处理的内容,亦不能成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成都知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剑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