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2021民初3727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原告:***,女,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告:四川省安岳县宏达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岳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安岳县宏达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余 灿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