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宏达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与四川省安岳县宏达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2021民初3727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原告:***,女,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告:四川省安岳县宏达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岳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安岳县宏达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余 灿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