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宏达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2021民初5066号 原告:**,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33号中国华商金融中心1号楼34、3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976381243。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四川省安岳县宏达建筑工程公司,住四川省安岳县岳城街道东大街209号七幢三单元(十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120665312X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第三人四川省安岳县宏达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