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2021民初5066号
原告:**,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33号中国华商金融中心1号楼34、3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976381243。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四川省安岳县宏达建筑工程公司,住四川省安岳县岳城街道东大街209号七幢三单元(十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120665312X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第三人四川省安岳县宏达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