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1民初2272号
原告:***,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江,四川炳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江堰市天成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江安路**古堰新天地**。
法定代表人:周红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祝辉,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浩鸿,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志(曾用名:周春),男,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告:**(曾用名:钟成),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第三人:四川凯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锦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建清,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都江堰市天成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志、**,第三人四川凯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原被告双方同意私下协商解决,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秀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甘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