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蓝润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柳州市亘古不锈钢有限公司、深圳市蓝润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0203民初1214号 原告:柳州市亘古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羊角山镇鸡喇村九头山路31号本队第13号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MA5PJ8U05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蓝润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北社区***2018号深华商业大厦2606、26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H2NE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柳州市亘古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蓝润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7月8日,由本院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莫琼华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杨璧鸿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柳州市亘古不锈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蓝润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柳州市亘古不锈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60222元及逾期利息1898元(从2022年1月16日起计算,按照LPR年利率3.7%,暂计至2022年3月28日,之后算至还清全部货款及利息时止);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不锈钢产品的供应商,被告系柳州柳东华润住宅项目一期(09、13地)和崇左华润一期园林工程的承建商,被告因工程需要从2021年5月开始向原告采购不锈钢装饰井盖及其他不锈钢产品和安装。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供货并安装,安装完成后,为确认柳州华润项目及崇左华润项目采购明细及价款,原告与被告在2021年8月16日双方签订《合同》,合同确认被告“柳州华润项目”采购价款为334726元,“崇左华润项目”采购价款为145496元,两项目采购价款合计:480222元。 被告在2022年1月发结算协议确认两项目采购总价为480222元,已支付20万元,尚欠280222元。 经原告查询收款账户确认,被告分别在2021年6月18日向原告付款15万元,2021年9月17日付款5万元,并在2022年3月21日付款2万元,合计共付款22万元,尚欠260222元未付。 原、被告在合同第八条约定了发生争议时由供方即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也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货款,被告多次答应支付,但至今不归还货款,其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深圳市蓝润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发表答辩意见或提交任何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或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应根据其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分析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供方)与被告(需方)于2021年8月16日签订《合同》一份(补签),合同约定,需方就其承建的柳州柳东华润住宅项目一期(09、13地)和崇左华润一期园林工程向供方购买不锈钢装饰井盖及其他不锈钢产品及安装服务,柳州华润项目货款金额人民币334726元,崇左华润项目货款金额人民币145496元,两项目货款合计总金额480222元。合同签订后需方需支付18000元预付款给供方,货物到场后需方支付150000货款给供方,供方安装完成,需方验收合格后一个星期内付清货款。等等。需方在合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处签名为“**”。 另查明,庭审时,原告承认被告入场时已向其支付了18000元预付款。2021年6月18日被告向原告转账支付了货款150000元。2021年9月17日被告向原告转账支付了货款50000元。2022年3月21日被告向原告转账支付了货款20000元。 再查明,2021年5月28日至2021年11月18日期间,原告法定代表人***与合同签订人**(微信号×××15)就一直通过微信对本案买卖进行沟通与核对。2021年8月4日14:47分,***通过微信向**发送的《采购合同》文件显示柳州华润项目的货款总金额为324498元,该金额与2021年8月23日17:48分、2021年9月14日10:26分双方聊天记录涉及的柳州华润项目总金额一致。 2021年11月18日至2022年3月8日期间,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公司员工***(微信号×××18)通过微信对本案买卖进行沟通与核对。2022年1月15日、16日,***通过微信向***发送的《结算协议》文件显示,被告认可柳州华润项目货款总金额为334726元,崇左华润项目的货款总金额为145496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柳州市亘古不锈钢有限公司已完成合同义务,深圳市蓝润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柳州市亘古不锈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院综合在案证据及原告陈述,认定案涉柳州华润项目的货款总金额为人民币334726元,案涉崇左华润项目的货款总金额为人民币145496元,两项目货款合计总金额480222元,该金额与事后原被告双方签定的合同及***确认的货款金额相一致,本院予以支持,深圳市蓝润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已累计向柳州市亘古不锈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38000元(18000元+150000元+50000元+20000元),深圳市蓝润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尚欠柳州市亘古不锈钢有限公司货款本金人民币242222元(480222元-238000元),对于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该逾期利息以被告尚欠货款本金242222元为基数,按照LPR年利率,从2022年1月16日计至被告付清全部货款本息之日止。此外,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蓝润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柳州市亘古不锈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4222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未付货款人民币242222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柳州市亘古不锈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32元(原告柳州市亘古不锈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保全费人民币1831元,以上合计7063元,由原告柳州市亘古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489元,由被告深圳市蓝润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574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莫琼华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李 烜 书 记 员  杨璧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