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蓝润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顺资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蓝润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24财保4号 申请人:湖南顺资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4MA4T7UPMXF,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西洲办事处小江口路5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蓝润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H2NE75,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北社区***2018号深华商业大厦2606-260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顺资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蓝润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湖南顺资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被申请人深圳市蓝润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未履行双方约定的采购合用为由于2022年0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蓝润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开设在广发银行深圳分行景田支行账号为9550********的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金额为123万元。申请人湖南顺资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123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险责任险为本案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申请人湖南顺资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蓝润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开设在广发银行深圳分行景田支行账号为9550********账号内的存款,冻结金额以123万为上限。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顺资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唐期林 审 判 员  **改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杨 彬 代理书记员  唐 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