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2民初4610号
原告:**,男,生于1975年5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营山县朗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营山县仁和圣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营渠大道4幢1层1-12层、2层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四川中优浩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505号1栋1**13层13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海椒市东街43号4幢1层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69年6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前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元,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营山县仁和圣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优浩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88元,减半收取289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