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优浩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晨美广告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322民初3788号 原告:四川晨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四川中优浩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营山县仁和圣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原告四川晨美广告有限公司(***美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建司)、四川中优浩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优浩辰建司)、营山县仁和圣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圣亚置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晨美广告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被告中优浩辰建司和仁和圣亚置业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建司和***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晨美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其支付广告制作安装费21,006.40元。庭审中,原告明确被告指****建司和***;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被告****建司和被告***在原告处制作广告用于营山县仁和国际广场的建筑项目(发包方为被告仁和圣亚置业公司,承包方为中优浩辰建司),广告制作安装费共计41,006.4元,被告已经支付20,000元,现下欠21,006.4元。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作出诉讼请求之判决。 被告****建司在电话中辩称,被告仁和圣亚置业公司将案涉建筑项目发包给被告中优浩辰建司承建,然后被告中优浩辰建司将其中劳务工程分包给被告****建司负责,被告****建司只管提供劳务。案涉建筑项目欠原告广告制作安装费21,006.40元属实,但这系被告中优浩辰建司所欠,与其无关。被告***是其公司雇请负责案涉建筑项目劳务的项目经理。 被告中优浩辰建司、仁和圣亚置业公司辩称,被告仁和圣亚置业公司将案涉建筑工程发包给被告中优浩辰建司修建。2020年7月15日,被告中优浩辰建司与被告****建司签订《劳务分包协议》,其将该工程的劳务分包给被告****建司完成,但双方在2020年11月24日解除了协议。被告***系被告****建司的工作人员,***2020年8月均在被告****建司领取工资,且被告****建司在2021年3月17日还签发委托书,委托***办理相关事宜。2021年3月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广告制作安装合同书》,其中约定广告制作期间是2019年11月-2020年11月。根据逻辑推理,被告***也应是被告****建司的工作人员,其与原告所签订《广告制作安装合同书》的法律责任应由被告****建司承担。从被告****建司的出纳处了解到被告****建司已经向原告支付了广告费20,000元,这进一步说明被告****建司才是广告定作人,欠付款项应由其支付。其没有与原告发生广告制作安装的法律关系,故不应承担支付广告费的责任。 被告***在电话中辩称,原告晨美广告有限公司所主**告费的金额属实。原告是为被告中优浩辰建司所承建的案涉建筑项目制作的广告,自己是被告中优浩辰建司就案涉建筑项目的工作人员,广告是安全员***去做的,广告制作安装账务是被告****建司所做。被告****建司负责案涉建筑工程的劳务,项目所需材料有的是由被告中优浩辰建司购买,有的是由被告****建司购买,但均是由被告中优浩辰建司付款。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6日至2020年11月7日,原告晨美广告有限公司为营山县仁和国际广场建筑项目制作并安装广告,报酬共计41,006.40元。被告****建司在2020年7月14日、2020年8月21日、2020年12月18日向原告支付广告制作安装费为5,000元、10,000元、5,000元,共计20,000元。2021年3月5日,被告***以代表人身份与原告(乙方)就案涉建筑项目签订《广告制作安装合同书》,其中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广告制作安装事宜;合同有效期限为2019年11月至2020年11月止;制作费用2019年广告费9377元、2020年1月-6月广告费16064元、2020年7月-9月广告费13451.4元、2020年9月-10月广告费2114元,截止2020年12月8日一共支付20000元,欠款21006.40元,余款在2021年3月31日前必须付清。”(说明:该份合同首部甲方载明的是被告中优浩辰建司,尾部未加盖中优浩辰建司的印章、也无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被告***在甲方代表处签名,并备注以财务对账金额为准) 2020年7月15日,被告中优浩辰建司作为发包人(甲方)与被告****建司(乙方)就案涉建筑项目10#—13#楼土建工程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其中第十二条第9***:乙方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安全文明施工所需要的材料及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2020年11月24日,被告中优浩辰建司与被告****建司解除了上述《劳务分包合同》。 被告中优浩辰建司、被告仁和圣亚置业公司为证明其部分答辩事由,提供了被告****建司于2021年3月17日授权被告***、**到被告中优浩辰建司、仁和圣亚置业公司办理案涉建筑项目相关事宜的委托书。该委托书载明:营山县仁和国际B地块10#楼至16#楼已完成主体工程、9#、15#楼基础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周转材料、起重设备、经济技术签证等的工程量确认及清算事宜,现委托***、**作为我司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司办理相关事宜,对被委托人在办理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相关文件,我司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二被告提供名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仁和国际广场项目班组2020年8月工作发放表”,拟证明被告***系被告****建司的工作人员,其2020年8月均在被告****建司领取工资,其是案涉项目班组负责人,同时是项目经理。 本院认为,根据被告***作为代表与原告晨美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制作安装合同书》内容(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广告制作安装),本院认定合同双方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谁与原告建立的承揽合同关系?《广告制作安装合同书》上载***是被告中优浩辰建司,但此合同上无被告中优浩辰建司法定代表人签名,也未加盖公司印章确认,同时被告中优浩辰建司当庭不予追认,原告又无证据证明被告***签订合同的行为系为被告中优浩辰建司履行职务的行为,也无证据证明构成表见代理,故该合同对被告中优浩辰建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不是本合同的当事人。被告****建司负责案涉建筑项目的劳务工程,其在做劳务过程中定制广告完全可能,其在2020年7月15日与被告中优浩辰建司所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内容(乙方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安全文明施工所需要的材料及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能进一步间接说明。被告****建司答辩被告***系其雇请的项目经理,经查《广告制作安装合同书》是被告***以代表人身份与原告签订,结合被告***答辩广告制作及安装费用的财务是被告****建司在做的意见及被告****建司已向原告支付广告制作安装费20,00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广告制作安装合同书》的甲方(定作人)应是被告****建司,该合同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经完成了承揽事务并交付工作成果,被告****建司便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广告制作安装合同书》载明欠款21,006.40元在2021年3月31日前必须付清,现在已经逾期,原告要求其支付报酬(广告制作安装费用)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争议焦点之二是:被告***是否应承担支付责任?被告****建司答辩被告***系其雇请的项目经理,被告***是以代表身份与原告晨美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制作安装合同书》,且已经支付款项是被告****建司支付,故本院认为被告***签订合同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一切法律后果应由被告****建司承担。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支付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晨美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制作安装费21,006.40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晨美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元,由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董曲折 书 记 员 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