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盛雄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盛雄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11财保77号
申请人:***,男,1976年3月19日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敏,四川地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达伟,四川地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中盛雄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石桥镇回龙大道7号2.3栋9层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2NFXXXX。
法定代表人:刘国,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中盛雄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3800元进行冻结。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保单号:6502712802021000XXXX。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盛雄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3800元(账号:4402××××2771,开户行:工行成都简阳支行营业室),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339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童永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苏 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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