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0406民初589号
原告:梧州市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南广铁路梧州站站前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310178824A。
法定代表人:黄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健铭,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
原告梧州市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苍海建筑公司)与被告***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健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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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苍海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停车费960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由此支出的误工费2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辆车牌号为桂D×××××小轿车于2020年1月26日08时04分驶入梧州南站地下停车场,2020年3月13日18时55分驶出。停车场收费系统提示停车时长47天10小时50分46秒,需缴交停车费960元。现场监控录像显示,该车在未缴交停车费用的情况下紧贴前车行驶,触发道闸设备防砸功能,致使道闸升杆而驶出停车场,有意逃避缴费,损害了本公司合法权益。本公司为处理该事件需委派专人处理相关事宜,延误我公司工作进度,为此要求被告承担误工费200元。
被告***经未作答辩。
围绕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20年1月26日08时04分,一辆车牌号为桂D×××××小轿车驶入梧州南站地下停车场,2020年3月13日18时55分驶出。现场监控录像显示,该车在未缴交停车费用的情况下紧贴前车行驶,触发道闸设备防砸功能,致使道闸升杆而驶离停车场,停车场收费系统提示停车时长47天10小时50分46秒,需缴交停车费960元。梧州南站地下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是原告苍海建筑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案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给付桂D×××××小轿车车辆管理费等费用,需提供证据证明本案被告是桂D×××××小轿车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但原告未能提供,只证实桂D×××××小轿车驶入原告经营管理的梧州南站地下停车场停放和拒交车辆保管费,不能举证证实本案被告与桂D×××××小轿车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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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梧州市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7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梧州市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韦德连
人民陪审员 莫 非
人民陪审员 黄凤禧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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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陆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