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37651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中盈建科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新和社区远东大道6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B7N623。
法定代表人危强辉。
被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铁西区北四西路2号(2-2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MA100KXP8Q。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1年4月12日出生,户籍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中盈建科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850000元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85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之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小 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