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宏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特822号
申请人:深圳市宏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桔塘社区溢佳路2号嘉图工业园A栋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2XGB3A。
法定代表人:方永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立维,男,汉族。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11月27日出生,住址山西省绛县。
申请人深圳市宏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达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宏盛达公司称:***拒不配合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宏盛达公司没有过错。仲裁裁决宏盛达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未作答辩。
经审查查明,2021年3月31日,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龙劳人仲(福城)案[2021]69号裁决,裁决如下:一、宏盛达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4642.9元;二、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宏盛达公司所主张的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认定问题,属于仲裁裁决中的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案件中的审查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本院对于涉案仲裁裁决是否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的问题不予审查,故宏盛达公司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仲裁裁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程序合法,且不存在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情形,宏盛达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本案仲裁裁决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宏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宏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泽
审判员 陈   凯
审判员 赵 明 升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婷(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