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康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成都华康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05执10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平。
被执行人成都华康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平。
被执行人**。
**与***、成都华康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5民初4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1290305元及案件执行费等。
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到位部分案款。冻结了被执行人成都华康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银行的银行账户,但上述账户余额不足以偿还本案债务。向成都市西汇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四川大学后勤集团送达了扣留提取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此外,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5民初4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靖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