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康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成都华康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05执918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4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执行人:成都华康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科华北路143号蓝色加勒比4楼440-442。
法定代表人:李万平。
柏郁松与***、成都华康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川0105民初141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2257210元及利息等。
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川A×××××的车辆,且无法查找车辆下落,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执行中查明本院在诉讼中于2019年10月23日冻结了被申请人成都华康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成都川大西路支行尾号9851账户,但冻结金额未足额。本院依职权前往房管、车管等机构及被执行人住所地,并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9)川0105民初141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