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07执125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成都华康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成都华康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国立公证处作出的(2017)川国公证执字第3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65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20日将被执行人***、成都华康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成都市国立公证处作出的(2017)川国公证执字第30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尧刚
执行员万品儒
执行员方钦少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