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

第一太平***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与广州万璟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2735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民辖终27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方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304641464Q。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第一太平***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ROBERTALEXANDERJAMESMCKELLAR。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华里达律师事务所律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3民初404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的涉案合同是具有知识产权性质的服务合同,根据相关证据表明本案应属于知识产权纠纷,故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合同中约定管辖违反了强制性规定,是为无效约定,因此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上诉人未对其诉求提供证据证实涉及知识产权纠纷,本案性质属提供顾问服务所产生的服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涉案合同《万博商务区地下商业空间项目前期定位策划与建筑设计顾问服务合同》(下称《服务合同》)中第九条第9.8项中约定:“……任何方可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万博商务区地下商业空间项目前期定位策划与建筑设计顾问服务合同>三方协议书》中可知原合同甲方已将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丙方(上诉人),丙方同意受让原合同的全部权利与义务,因此认定上诉人对管辖协议是知情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本案中涉案《服务合同》中项目所在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妍